承保年龄 6个月至17周岁 保险利益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九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于确诊三十天后仍生存的;或初次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手术,即可获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赔偿。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 十七项保障,全额给付 癌症 重型脑损伤 失明 严重心肌炎 失聪 再生障碍性贫血 瘫痪 主动脉外科手术 植物人 慢性肾功能衰竭 严重烧伤 暴发性病毒性肝炎 I型糖尿病 重要器官移植手术 严重胃肠炎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良性脑肿瘤 缴费方式 可随主合同选择年缴、半年缴、季缴 附加险 本合同为附加险,必须附加在寿险主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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